生育保险是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那现在随着舟山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出台了哪些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呢?一起来看看。
舟山生育保险缴费政策
舟山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
舟山市生育保险参保规定政策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市本级实际,实施最新政策规定。
列入《实施办法》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及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加市本级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的单位,其所属职工由市社保局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直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不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原未参加市本级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8月31日前、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