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社保小编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更好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乌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 号),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了《乌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部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详情内容如下:
基金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120元、150元。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棚户区及重点项目征地搬迁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按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负担 40%,市、区财政各负担30%。我市自行提高的参保人缴费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50%。
标准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依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提出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个人账户
各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自2012年7月1日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已年满 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参保登记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 120 元(中央财政负担 70 元)。对年满 70 至 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参保人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0元。
中央财政负担以外、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负担 40%,市、区财政各负担 30%。我市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我市居民基础养老金10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对死亡超过3个月未主动申报、冒领居民养老金的,不予发放丧葬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根据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资格认证
各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核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服刑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制度内转移接续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到龄户籍迁入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户口迁入我市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本人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15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
社保小编提醒您,以上是关于《乌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如有疑问,可到当地政府、社保局进行咨询,或者拨打热线:12333了解。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