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那么,佛山住房公积金比例详解缴存提取有没有作调整呢?随小编来了解下。
日前,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通知,进一步界定和细化“三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其中大篇幅提到佛山住房公积金比例问题。
此次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个税征收政策,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通知中还提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征税幅度为12%以内:“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悉,佛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调整。此次调整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按12%缴存。
据了解,佛山市从1994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市政府逐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自住住房的作用。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这几年房价不断升高,干部职工在解决自住住房方面感到压力加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干部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支持。这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对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具有示范和促进作用。
据介绍,佛山住房公积金比例这次调整对象虽然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但各区有条件的应该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依时进行调整,逐步实现全市的政策、制度统一。其他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省政府规定5%~20%的幅度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住房公积金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以职工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计缴工资基数以每年的《统计年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并做出调整。根据我市统计资料,2008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31047元,月均为2587.25元。根据公式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5175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155.24元。
按照相关条例,按实际收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低于上述最低缴存额的,按照最低缴存额缴存。据了解,2008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是4722元,最低缴存额是141.66元,今年的限额则根据月平均工资的上涨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是怎样计算的?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省现阶段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20%”的规定,以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缴”的规定,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最高缴存额的计算公式:最高缴存额=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最高缴存比例20%)×2;
最低缴存额的计算公式:最低缴存额=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最低缴存比例5%)×2。
2008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均2587.25元。因此,最高月缴存额为[2587.25元×5×20%×2=5175元];最低月缴额为[2587.25元×60%×5%×2=15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