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伤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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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
  电话:0537-2937915(人秘科)
  网址:http://www.jnsi.gov.cn

济宁市人社局为了整合补充工伤保险资源,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对本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规定做进一步的调整。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查看详情>>

据悉,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的社保负担,推进工伤事故的预防,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全市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今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越好,工伤保险缴费越低,至于具体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详解济宁市工伤保险缴费的新调整

 

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全面调整济宁工伤保险费率,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调整后,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和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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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济宁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新济宁市工伤认定申报的时限与所需资料

 

济宁市申报工伤认定时限

 

1.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所需材料应一次性交齐,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可先行将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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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济宁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都有哪些类型呢?具体一起来查阅下文了解。

 

最新济宁市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内容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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