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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乌鲁木齐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婷日期:2016-06-16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13号)精神,根据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2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企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工作,确保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下面请详细阅读下文了解。


2016年乌鲁木齐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特指参加乌鲁木齐市失业保险统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下同),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一)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认定困难的企业可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乌鲁木齐市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二)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对象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

  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须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