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将2016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做出调整,接下来请跟着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016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应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其中,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279元。非私有单位缴存职工2015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39423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私有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0853元,城镇私有企业缴存单位职工2015的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24682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3、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32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95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基数下限均为14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40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财政供给单位按当年实际预算进行核定。
5、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本);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资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二份加单位财务印章;
(四)与《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填写一致的电子数据盘;
(五)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表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复印件须为A4纸张,加盖单位财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