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落实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就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福建省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托收。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省地税直属分局解缴入库。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地税直属分局反馈的入库数据,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划拨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及时发送缴费成功短信。
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标注相应内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次月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每年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月折算取整,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灵活就业人员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通知灵活就业人员从次月起按新的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之内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月发送一次催缴短信,并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之内全额补缴应缴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收到省地税直属分局反馈的入库数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其医疗保险刷卡结算服务,并按有关规定补划拨个人医保账户。
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因退休金变更、停止缴费、重新就业、在职转退休、死亡、医保关系转移等原因,造成与省医保管理中心参保缴费关系发生变化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法定代理人,每月25日前,及时向省医保管理中心申报变更。审核合格的,次月按变更事项执行。因未及时申报变更,造成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已承担;因未及时申报变更,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的,省医疗险保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追回。
七、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25年且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及时向我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本人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到省地税直属分局反馈的入库数据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要,原则上按年开具《福建省医疗保险费票据》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十、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本级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省本级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应注意及时更新医保档案中的通讯号码,通过每月缴费短信及时跟踪个人缴费情况,未能正常获取的,应及时联系咨询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注意通过省医保管理中心网站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信息。
十二、本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