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和取得劳动报酬,均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参保缴费凭证,并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一张,到办证柜台经办证人员审核后,办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二、特殊病种申请门诊治疗,参保人凭《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审批表》、医院检查报告、化验单和病历,经业务员审查,医保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转诊、转院和异地治疗,参保人凭转诊、转院、异地治疗申请表,经业务员审查,医保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四、医疗费补偿,参保人凭转诊或转院或异地治疗审批表、出院证明、医疗清单、收费发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经业务员审查,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支付医疗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