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住院,符合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具体的红河州相关政策问题随便吧医保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从2012年12月10日起,红河州再次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两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比例为:55岁以下,统筹区内由15%下调为13%,统筹区外由19%下调为17%;55岁以上,统筹区内由13%下调为11%,统筹区外由17%下调为1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有没有特殊规定?
1、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因病情危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应于转院后7天内补办手续。转外就医终结后,须持有效单据在30天以内到本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2、异地工作人员、出差人员和异地安置(或长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在外患病时,在出差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0天以内凭有效单据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转院或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2)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就医行为。(3)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
2、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药品费用;(2)超出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3)超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之外的服务费用;(4)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病人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性病治疗费等;(5)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6)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计划生育费用;(8)工伤医疗费用;(9)法医鉴定、劳动伤残鉴定费用;(10)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11)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12)超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高额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物价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