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随便吧医保小编为大家整理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筹资标准
市区提高部分人员的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4.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5.大学生缴费标准不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3.提高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调整后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
4.市区取消门诊起付标准
市区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即: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