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那么焦作市积金的缴存基数的比例有了怎么样的调整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份详细资料,给大家分享。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一)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本次不再调整。
(二)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5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申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
二、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717元,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上限为993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依照焦作市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为14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0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为12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6元。
(二)2015年度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31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3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
三、缴存比例
2015年度,各单位的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各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应按12%掌握,其它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