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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迪庆州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政策须知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3-18 【字号:

今年来,央行多次降息降准,公积金政策多次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也跟着变动。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随便吧公积金小编搜集了关于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政策的具体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迪庆州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各部门实施对公积金贷款的运作管理。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作担保。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迪庆州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存法定住房公积金时间满12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及付款收据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书面材料;

(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和保险手续;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理住房)全部价款30%(二套房50%)的自筹资金作为首期付款;

(六)在两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七)在中心和银行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八)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夫妻双方在同一时期,只能靠一边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未在中心为他人用公积金作贷款担保;

(十)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和家庭所属房屋套数在国家房贷允许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