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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讲解2016年最新的桂林市工伤认定的相关事项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日期:2016-02-23 【字号:

近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条例》中明确说明了工伤的判定与标准。工伤保险做为保障社会企业职的一种生活保险。下面,随便吧小编就对这一《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全面讲解2016年最新的桂林市工伤认定的相关事项

桂林市工伤认定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桂林市工伤认定标准

桂林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与工伤相关的证明材料。

桂林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桂林市工伤认定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上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工伤认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