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桂林市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
二、调整对象
2015年7月前,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相关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调整待遇标准
2016年度的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8.66%的增长比例进行调整。
注:工伤缴费由单位缴交,个人不需要缴费。
延伸阅读:桂林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条(三)项的规定条件标准支付生活补助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上述待遇由企业填写《一九九五年以前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2、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由原来的五个月提高到六个月。
3、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亲属抚恤金由原来的二十四个月提高到四十八个月。
4、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规定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上述待遇由企业填写《职工因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按养老金标准发放审批表》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