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那么,绥化市的工伤认定条件和标准是怎么样的?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等?
绥化市工伤认定须知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科长、科长、科务会参加人员)
二、 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三)《工伤认定办法》。
(四)绥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黑龙江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 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出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事故伤害报告表
(五)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八)受到事故伤害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九)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五、受理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一年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承办人经审核属管辖范围且材料完整应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审查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经科务会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或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在证言或调查笔录上签字。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经科务会研究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长期公布。
八、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