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郴州市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新政策,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接下来的话,就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郴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之后详细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新政正式落地实施
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2016〕7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郴州市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72号)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指导的精神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原则,经过专项调研和测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的。
调整之后,郴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1%、1.8%、1.9%、2%、2.8%、2.9%和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则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监局4部门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6〕6号)规定执行,但根据人社部发〔2016〕71号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调整为所有行业单位,并且一类行业仅能在其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工伤待遇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财政厅、市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调整完善郴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
通知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根据安排,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6年1月10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现行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照规定,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