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从陕西省人社局获悉,陕西省将首次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并在不影响工伤待遇的基础上,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避免工伤发生的积极性。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至于具体的浮动费率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吧。
一、阶段性降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4、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
5、西安铁路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我省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市(区)要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市(区)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