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规定,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福州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呢?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最新详细内容。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根据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
从7月1日起,我市还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由原来的619元/月调整为688.5元/月。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政策调整
7月1日起,福州市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符合条件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将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在上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城镇职工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的起付线,直接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不仅如此,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还可以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所有个人负担(含目录外)部分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保〔2013〕430号)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三、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与有产科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委托其审核有关生育证件,做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即时刷卡结算工作。具体办法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