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政策规定,那么甘南州对生育和工伤有怎样的政策规定?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
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
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扩大参保范围。
三、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逐步实现直接向生育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办法,以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筹资水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工伤政策解读
案例:我校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特安排一残疾人当学校的门卫,单位和个人已连续4年按规定缴纳了该残疾人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份,该残疾人因病自然死亡(现年34岁),家属到夏河县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工作人员说人死了没有失业保险,总之一分钱没有!请问,这符合政策吗?
回答:
一、关于失业保险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夏河县牙利吉小学临时工斗格杰在职因病自然死亡,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丧葬抚恤金条件。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不再退还。
二、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规定。斗格杰因病自然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的范围,不属于工伤死亡,因此按政策规定,不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