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项目,为了提高汕头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汕头人民的生活水平,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这些社保政策规定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征。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征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暂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对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项目,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征。
二、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江泽民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朱鎔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要依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提高保险费征缴率。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等法规及市政府颁布的规章都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和手续
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按税务登记归属到市、区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编码卡办理参保手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凭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的批文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照。
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效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77元的300%的,以577元的300%(即1731元)申报为缴费工资;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77元的,以577元申报为缴费工资计征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每年底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调整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3%缴纳,职工按缴纳工资基数的5%缴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
(三)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别按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8%、1.4%、2%缴纳。
(四)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五、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低缴费工资基数和低费率等灵活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底企业职工月平均577元的80%,即462元申报缴费。从业人员本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577元,按实际工资的80%申报缴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低费率,单位按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8%缴纳(比其他企业降低5%的缴费比例),从业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与其他企业相同,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暂时先参加养老保险。
六、外来劳务工终止劳动关系后享有灵活的选择办法
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选择以下一种办法输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外来劳务工重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保管理机构。
(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保管理机构,重新就业时,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管理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金额(连利息)一次性发还本人,同时按以下标准将单位为外来劳务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定比例退还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缴费不满三个月的,不退还单位缴费金额;
2、缴费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0%退还;
3、缴费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退还;
4、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退还。
七、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经社保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十年。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底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本金连利息,下同)除以120计发;
(3)调节金:按《条例》实施时上年度即1997年度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56.20元)计发;
(4)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以职工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998年7月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1.2%.
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随年度养老金调节机制调整。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3、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其遗属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费:以特区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计发;
(4)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余额连同利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4、到达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以下标准计发有关待遇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①一次性老年津贴: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②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4、按照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单位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工;
(四)失业保险待遇基项目及标准
1、失业救济金:月标准为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职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计发医院补助金;
3、生活困难补助金:职工夫妻双方均失业或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一次性申请领取不超过本人4个月失业救济金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4、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半殴及犯罪死亡)的,可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标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5、失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档案保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退休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人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的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招待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11、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
(六)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1、工伤医疗费:在规定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70%,用人单位支付30%;
2、伤残抚恤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至90%按月计发伤残抚恤金的,直至死亡;
3、伤残补助金:职工工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1至10级的,依据伤残等级,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6个月至30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4、护理费和伤残辅助器具费: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和配备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省规定计发;
5、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发。
(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2、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或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八)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2、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剖腹产或金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属计划生育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的按2个月计发。
八、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处罚规定
(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管理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管理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由地税机关向该单位实行暂扣缴社会保险费。被暂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到所属的社保管理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保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根据特区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如数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