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加快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发布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这个社保政策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区统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征缴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征。
(二)征缴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参保人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除直接上解省级调剂金)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据交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同时将所征收的社保费及个人缴费明细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发。
(三)待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由市按有关政策、法规统一调整。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四、信息管理
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经办点设置信息终端。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医院(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对接。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促使全员参保、如实申报、全额征缴。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迸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