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那么桂林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条例是怎样的呢?有怎样的规定呢?现在就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了解桂林市社会保险之一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吧!
缴费方式
1、托收:由市医保所按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数直接通过银行托收。
2、转帐:由参保单位按缴费申报数从本单位银行帐户转入市医保所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3、现金: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缴费申报数将现金存入市医保所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采用转帐或现金方式缴费的单位应在办理缴费申报后3日内将应缴金额转存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每月20日前应缴费用应到达医疗保险基金帐户,方为按时足额缴费。
缴费管理
用人单位参保后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如发生欠费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欠费与停保。根据《征缴条例》及《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参保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即停止其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参保单位补足欠费和滞纳金并到达医保帐户后,方可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社会保
险费征缴管理办法采取以下措施:
1、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欠费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10天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2、《通知书》下达10天内仍不缴费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费单位须在收到《指令书》15天内补缴欠费和滞纳金。
3、收到《指令书》15天内仍不补缴欠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二)缓缴。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参保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确实暂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5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缓缴期满须连同银行利息如数补缴。缓缴期不停止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停止划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三)有关处罚。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或故意欠费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按规定停止其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外,并按《实施细则》第15、17条和《征缴条例》第10、13条、第四章罚则的有关规定,除追缴欠费、停止享受待遇外,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关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性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凡属参保范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同时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均由用人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其缴费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其参保人数中的在册职工人数应相符。
(一)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是由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除退休人员不参加,在册男女职工均应参加。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分为企业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两种,缴费和待遇支付分别按有关文件执行。工伤保险缴费率按行业划分确定不同的缴费率。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在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不在岗、签定长期或短期合同的职工、农民工等。退休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按劳社部[2004]256号文件(桂劳社发[2004]149号转发)规定办理,即“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保单位,参保人须明确的问题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明确以下问题并做好对参保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办理参保手续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新参保单位应在确定参保缴费时间的前一个月25日前办清所有参保手续,从下月1日起正式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在本月无法办清参保手续的,参保时间则顺延1个月。若单位已缴费参保,因各种原因延误了打印医保证时间,其参保时间则以打证时间为准,领取《医保证》之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单位负责。每年11-12月,6-7月不办理新参保手续。 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时间:《医保证》上的两个时间,以靠后的时间表示开始享受医疗待遇的时间。例1:参保时间2005年10月1日,打印时间2005年9月28日,享受待遇时间是2005年10月1日。例2:参保时间2005年10月1日,打印时间2005年10月8日,享受待遇时间是2005年10月8日。
(二)参保时已住院病人费用结算。
新参保单位在参保时如有正在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以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证》之日起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出示《医保证》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按原管理办法解决。
(三)补办单位在册人员参保。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包括所有在册人员及退休人员,如因故漏办的人员,其参保补缴费时间一律从该单位参保起始时间补缴,其享受待遇时间从补缴费到帐开始,个人帐户资金可予补划。
(四)聘用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单位聘用人员(含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若在原单位未参保,可按用工合同关系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聘用人员已参保的,应核实原缴费截至时间,接续缴费,不须在同一缴费时间重复缴费;如中断缴费的,须补缴中断时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费基数按桂林市市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聘用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人员应在原工作单位参保。
(五)参保信息公示工作。
参保单位每年申报新的缴费基数、单位为职工缴费情况、参保人选择定点医院情况应向参保人进行公示,使参保人享有知情权并接受参保人的监督。
(六)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单位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持有关资料及时到医疗保险所办理变更登记。
(七)《医保证》的使用。
①参保单位在领取《医保证》后,应及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未能及时领到《医保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
②参保人领证后,应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以及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有无错、漏、若有问题,发证一周内可持相关证明到医保所更正;
③《医保证》是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的凭证,参保人要认真阅读《医保证》上的“使用须知”,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时必须出示《医保证》,方可由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收费、记帐。参保人住院时未出示《医保证》或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急诊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负担。
(八)“桂林通卡”使用及个人帐户划拨。
①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是在单位办清参保手续,并领取“桂林通卡”后,由医保所将其个人帐户划拨信息发到银行,再由参保人按银行卡使用规定进行划卡(圈存)后,个人帐户资金信息方记录到卡中,一般须在领到卡15天左右个人帐户才能划到资金。
②个人帐户资金必须在进行“圈存”后才能使用。“圈存”是指参保人持卡到各发卡银行指定储蓄网点或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将划拨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存到卡内。用人单位如按月缴费,即每月须做“圈存”。暂时不需使用个人帐户的不必每月做“圈存”,待使用时可一次性将所有资金划入卡内。
③具体用卡办法请看发卡银行资料。参保人如遗失“桂林通卡”,持身份证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④参保人如需了解个人帐户收支情况可到发卡银行打印明细余额表。
(九)证、卡遗失补办。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医保证、桂林通卡,如有遗失,分别到医保所(证),银行(卡)办理挂失手续及补办证,卡。补办《医保证》须持单位证明。
(十)定点医院更改。
①定点医院更改可在每年7月参保单位重新申报工资基数时申请更改一次。由参保单位经办人负责征求参保人意见,并录入参保单位报盘系统中,医保所不接受参保人个人改医疗点,其他时间亦不办理更改;
②参保人未选满三家定点医院需增加医疗点的,亦限于每年7月与改点同时办理;
③参保人申请更改医疗点后,《医保证》不作更改打印,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医保证内进行登记,办理住院手续时以医院计算机登记信息为准;
④参保人正在住院的不得更改定点医院,因参保人隐瞒住院情况改点的,致使医疗保险费无法结算,其费用由参保人负担;
⑤单位经办人员负责核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以免造成参保人所选医院与信息不相符。
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管人员由参保人每年7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保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到医保所征管科申请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