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首页 > 社保查询 > 钦州市 >文章阅读

解读钦州市社会保险三险最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5-12-29 【字号: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钦州市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2015钦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新政策


  2015钦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新政策 近日,记者从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钦州市认真组织开展调整待遇工作。据了解,这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11年调整,市社保局运用多种调整办法,与多部门密切联系、沟通协作,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福利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据悉,纳入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含2014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5年1月发放的人员(下称“退休人员”)。 对此,市社保局待遇发放部主任刘慧英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以及企业军转干部的调整。
  

刘慧英介绍,定额调整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挂钩调整则是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一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另外,适当倾斜调整方法,对至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一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至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企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月人均增发基本养老金190.25元
  据悉,此次调整中,市社保局加强与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所需资金按时到位,确保增发养老金按时、足额转入退休人员的账户。刘慧英表示,2014年钦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人数55119人,调整后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048.64万元。调整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655.24元,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45.49元,月人均增发基本养老金190.25元。
  

“每个调整方法的调整人数和人均调整增加额度也不一样。”刘慧英说,参加定额调整人数55119人,人均调整增加120元;挂钩调整人数46700人,人均增加200.79元;高龄人员调整人数12989人,人均增加232.67元;企业军转干部调整人数215人,人均增加271.99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水平2511.63元,超过2050元的最低标准。

 

 

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方案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23号)以及《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3〕2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方案通知如下:
  

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保障内容
  (一)保险期间。与新农合参合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年度一致,保障时间为一年。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时止。
  (二)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含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
  (三)保障范围。参保(合)人员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照钦州市卫生局、人社局发布的《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钦卫基卫【2014】19号)规定执行。

(四)保障水平。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承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0.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须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新农合参合人员未经转诊批准的,报销比例降低50%。
  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当年度的费用结算手续。如无法办理的,其费用按照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总费用除以住院天数以12月31日为分界点,分段按年度计算费用。
  从2014年度开始,新农合大病保险设置补偿封顶线,具体金额待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五)报销期限。大病保险医药费用的有效报销期限为2年。2014年度医药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度医药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报销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2015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钦州市总工会联合发文,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 参保对象和范围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含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施工的建筑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计缴方式和费率,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由参保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在建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工程总剩余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须缴 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社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确定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农民工工伤有所保障
  据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对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此外,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限期缴纳通知,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