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社保政策规定,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随着社保的普及,毕节地区政府、社保局不断对社保政策制度进行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可为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缴纳参保金。
二、筹资标准
2016年筹资标准为4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70元/人/年。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节育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2016年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310元用于住院统筹和大病统筹,120元用于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县级使用、县级管理;大病统筹基金市级统筹、市级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四、参保待遇
全市统一实行“住院补偿(含住院分娩和特殊慢病门诊)+大病医疗补偿+门诊补偿”的补偿模式。
(一)住院补偿
1.起付线:县(区)内一级、二级医院(含一级专科医院)由各县(区)确定;市级医院(含市管二、三级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500元;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无规定的按1000元执行)。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2.补偿比例: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县(区)内一级、二级医院(含一级专科医院)由各县(区)确定;市级医院(含市管二、三级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65%;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无规定的按55%补偿);跨县(区)外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予报销(省级、县级纳入定点或经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例外)。
3.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金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住院分娩补偿。实行限价政策,具体按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住院分娩限价标准的通知》(毕卫发〔2013〕31号)的规定执行。开展“降消项目”的县(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剩余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5.单病种包干。省级和市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县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政策只在所属县(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经转诊转院(或备案)的外出就医患者不执行县内的单病种包干费用(与县级经办机构单独签订协议的例外)。
6.保底补偿。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县)和毕节市以外的经转院或备案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毕节市以内不低于60%,毕节市以外不低于50%。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城乡居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剔除起付线后的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但其检查和治疗必须符合病情需要,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纳入保底补偿范围。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执行保底补偿。
7.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严格按照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8.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起付线从40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余严格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毕府办通〔2013〕54号)、毕节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毕卫发〔2013〕58号)、毕节市财政局和毕节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的通知》(毕财社〔2014〕20号)、毕节市卫生局与中国人寿毕节保险分公司签订的《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作协议》和《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同书》执行。
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基准费率调整:
(一)一类行业、二类行业费率不变。
(二)三类行业按4%费率缴纳(煤炭开采企业、打砂厂、各类采石场除外)。
(三)打砂厂、各类采石场按社平工资15%费率缴纳。
(四)煤炭开采企业费率:
1、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4.5元。
2、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90万吨(不含9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4元。
3、设计年生产能力90万吨(含90万吨)以上240万吨(不含240万吨)以下的,吨煤年缴费2.5元。
4、设计年生产能力240万吨以上的,吨煤年缴费2.3元。
(五)新建煤炭开采企业在建设期间,没有实际生产量的,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企业基准费率不变的条件下按设计年生产能力的50%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采企业,投产或部分投产后,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采企业,实际年生产能力由于部分投产暂时达不到设计年生产能力的,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分别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已投产部分按本企业全部年生产能力的基准费率和实际投产部分的设计年生产能力计算缴纳;未投产部分按本企业全部设计年生产能力的基准费率和末投产部分的设计年生产能力的50%计算缴纳。
二、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煤炭开采企业,对本意见未作具体规定的其它工伤保险事项,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以及《毕署办通[2005]147号》文规定执行。
三、凡受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按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和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煤管、安监、国土、卫生、工能委等部门不得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炭开采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相关手续;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购买和使用炸材的审批手续。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和年检时,需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伤保险费缴交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颁证和年检手续。对煤管、安监、国土、公安、工能委等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除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负责追缴应收而未收到的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当年征缴的基金扣出储备金后不足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地区在各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基金中调剂。对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县、市(区),由地区在全区基金累计结余中调剂40%,其余60%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依据
(一)参保对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
1.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2.缴费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3.政府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负担30元。
4.补缴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5.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