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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详细内容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1-23 【字号:

随着衡水的发展,公民对社保的观念意识越来越深刻,衡水市社保局不断完善、补充社保各方面的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全市人民的未来养老保障、生活水平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衡水养老保险政策

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分为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普通调整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35元此次调整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采用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调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另外,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90元+缴费年限×3元。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刘某,在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的基础上,如果缴费年限20年,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每月可再增加60元,总共上调150元。企退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最少可增加135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衡水市养老金上调时,将对六类人员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

 

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月1日开始缴费

从衡水市人社局医保科获悉,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将于今日开始至10月底。另外,衡水市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之后,正式出台了《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可参保人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待遇。部分新政策已于2015年度开始实施。2016年度,这些新政策将全面实施。本报在此盘点这些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及具体实施办法。

参保:持居住证常驻人员可参保

在全市范围内,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包括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能学校、技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学龄前儿童)、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

根据《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的规定,2016年度,衡水市居民医保首次将持有居住证的常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待遇:参保学生待遇享受期后延半年

根据学生学期安排的实际情况,2015年之前,参保在校生的待遇享受期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了不使学生在毕业后,参加其他类型的医保时,有半年的空档期,《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新生除外)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并预缴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缴纳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其待遇享受期延长至本年度末。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提高10%

《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以上三项标准,较之前分别提高了10%。

另外,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一个年度内住院超过三次的,超过部分不计起付标准。在此之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报销均按起付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低收入弱势群体参保享受全额补贴

居民医保的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成人每人每年190元、18岁以下非在校生50元、在校生可在50元或10元两个标准中自选其一,不同的缴费标准对应不同的参保待遇,缴费10元的,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

为减轻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的负担,《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衡水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及60周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不用再缴纳保费。

 

2015年河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新政策

据悉,此次调整是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最高为1480元,包括石家庄、廊坊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最低为1210元,包括顺平县、唐县等41个县。此次调整旨在解决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

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衡水工伤保险政策之工伤待遇将执行新标准

伤残津贴提高最低增加160元,工伤伤残津贴提高

每人每月最低增加1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少增加100元

自今年1月1日起,衡水市工伤待遇执行新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再度提高。其中,伤残津贴最低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00元。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原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衡水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一、市直生育保险采取统筹模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分别核算。

二、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为市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筹集,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市直全额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 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四、参保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以下简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产的1000元;

(二)难产的1500元;

(三)剖腹产的2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五、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六、用人单位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其女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待遇。

七、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八、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完结后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生育医疗补贴。生育医疗补贴按下列流程领取:女职工怀孕90日内 应向用人单位提交由计生部门核发的本人《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生育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填写《衡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并持以上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