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缴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都有哪些呢?平顶山的市民朋友们随社保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的内容吧!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和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事关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依法核定、依法征缴。
(一)核定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核定社会保险费职能,规范核定程序,明确办理期限,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二)核定内容
在一个缴费年度的初始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
(三)缴费办法
1.缴费年限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男职工达到二十五年,女职工达到二十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所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
(3)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统一费率,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费率。
(5)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6)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确定。
3.补缴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形成的欠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补缴。
(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确保待遇计发,维护职工权益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四)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五)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缴费单位及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摸清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历史遗留的欠费情况,督促依法依规进行补缴,对恶意欠费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总结社会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人民法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保证账户查询和强制执行等工作程序依法、高效实施。
(二)加大社会保险费监督稽核力度。重点监督稽核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三)加强社会保险的社会监督。积极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实惠。同时不断扩大公众参与权,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搭建社会监督平台,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