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周口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以及工伤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社保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随便吧社保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为不断提高市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本着以人为本,惠民、便民的原则,结合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市直参保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同一病种不超过24小时视同一次住院。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中途结账负担一次起付线。
二、特殊检查、治疗、材料个人自负比例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
特殊检查、治疗单项一次或每疗程费用100元(含100元)—500元的个人自付10%(原20%);501元—1000元的个人自付20%(原30%);1001元以上的个人自付30%(原40%)。
特殊材料是指单个或每套费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国产的个人自付10%(原20%)、进口的个人原自付20%(原30%)。使用单个或每套费用20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的要提供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审批表,批准后方可使用。外转患者使用医用材料经审核不合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镇职工省内转诊个人自付比例降低5%(原10%)、省外转诊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原20%)。
四、恶性肿瘤术后、转外放化疗的,由手术医院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一个疗程享受一次住院待遇。
五、参保患者外诊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审结,5000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审结。
六、简化外转手续:1、在中心医院或中医院住院的,科主任可直接为其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不需经三个医保医师会诊);2、在中心医院或中医院做检查的,可凭检查资料找相关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保医师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3、癌症放化疗凭以往病例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4、没有检查资料的要经中心医院或中医院三位以上医保医师会诊签字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以上手续办理完结后,需到市医保服务大厅备案后方可外转就医。
七、异地居住人员可以在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网上下载《转诊专员须知》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确认表》。
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至2%。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的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也就是说,如果一名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按照原来的规定,他个人每月要缴纳20元失业保险金,新标准执行后,他个人每月只需缴纳10元的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费用也将大大降低。
“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之后,我市有30多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从中受益,预计每年为全市参保单位减负1100余万元,为参保职工减负1100余万元!”该负责人介绍,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预防失业、稳定就业。
该负责人提醒,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之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不会改变。
据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生育后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审核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
1、围产期保健费:200元;
2、顺产:800元;
3 、剖宫产:2200元;
4、引产:800元;
5、流产:100元;
6、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500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