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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会保险三门峡市新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2-28 【字号:

据随便吧小编了解到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三门峡市2016年社会保险都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新政内容吧!

养老保险政策出新规

从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该《通知》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而造成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出滞后补缴计划,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补缴,若当月月底前补缴完成,则不收取滞纳金,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将从次月1日起开始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此外,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收取利息。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与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可以申请延期缴费,在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该《通知》是《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具体操作细则,为经办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进一步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了一本“明白账”,能够按时做好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保障职工的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从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河南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河南省人社厅日前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待遇将于9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2016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6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增加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规定。

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以后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200元;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400元;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元,市级三级医院900元;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元,省级三级医院1200元;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85%;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80%;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75%,市级三级医院65%;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75%,省级三级医院65%;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对按规定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再降低。

随着经济发展、筹资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以后适时调整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四、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可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五、将慢性肝炎和肝硬化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门诊重症慢性病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65%的比例给予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鉴定程序、诊疗项目仍执行我市现有政策。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期满之日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费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