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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社保各险的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5-30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永州市人社局了解,为了规范社保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补充各项保险的相关政策,目前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方面。基金的征集标准: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23%。

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1、基金的征集标准: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23%,个人缴纳标准暂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最终达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

2、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一年度末为干部、职工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3、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调动转入等手续到社保处业务科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单位如有人员减少,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调出手续、退休审批表、死亡通知单等办理转出、停保、退保等手续。

永州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日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增发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3)晚育的,增加30天。

(4)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

2、女职工终止妊娠的产假天数

(1)怀孕2个月以下的,15天。

(2)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30天。

(3)怀孕4个月以上,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且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由各市州确定。

(三)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计生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由各市州确定。

(四)计生手术费:符合规定的职工计生手术,即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晚期妊娠引产、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术。

(五)生育补助金:仅限两类人员,一是参保单位中失业女职工;二是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配偶。标准前者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支付生育医疗费,后者减半计付。

永州市失业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中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的,补缴欠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