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社保小编从镇江市人社局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或者减少进行登记变更,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办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在哪里办理?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办理材料
一、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员的增加
1. 参保单位新录用人员后,在办理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后,及时办理人员增加及参保手续,并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镇江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工手续。如首次参加医疗保险,需带一张一寸照片。
其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企业职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外国人、华侨须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2.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非市区统筹范围内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
3. 原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参保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镇江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出具《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告知书》,并将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情况通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发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判刑劳教等情况,应携带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出具《镇江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证明》。
二、医疗保险
(一)单位人员的新增及减少
办理养老保险新增及减少时一同办理。
(二)特殊人员新增
1.退休人员新增。首次参保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男30年、女25年医保
基金。也可逐年按医保在职待遇参保,有条件时补足参保年限,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2.离休干部“三无”遗属新增。须经主管部门及市老干部局审批,按上年社平工资作为基数缴费,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三)死亡注销
1、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前应结清该人员的医疗费用。
3、有个人账户结余的,开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单》,有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供合法继承人与注销人关系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及医保IC卡,在社保大厅医保窗口即时办理。
4、无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办理部门: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办理时间: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申报手续
办理地点:市运河路79号二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镇江新区港中路8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联系电话:0511-85340320/85340098/83378920/83372772/83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