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社保政策规定,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随着社保的普及,鄂尔多斯市政府、社保局不断对社保政策制度进行完善。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发放标准
1、政策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等。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按0.8%核定,个人不缴纳。
3、待遇条件及发放标准:
(1)女职工: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标的育龄产妇,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三项之和。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难产、剖腹产报销3.5个月;多胞胎,多一胎在3.5个月基础上增加15天;正常分娩报销3个月;4个月以上流产报销1.5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报销1个月.
女职工晚育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在原生育津贴基础上再增加40天;
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剖腹产,3500元;难产或多胞胎,2800元;正常分娩,20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500元;不满4个月流产,9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剖腹产或多胞胎,1300元;正常生育,700元;流产,400元。
另外,女职工如果是计划外流产的,还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限额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110元;流产手术费,400元;引产手术费,1700元;绝育手术费,1100元;复通手术费,3250元;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2)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配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的标准报销;如其配偶也参加生育保险,则男职工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只报销护理津贴。具体标准为,凡是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一年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后,以其配偶生育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的,按1.5个月享受护理津贴,正常分娩的按1个月享受护理津贴;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护理津贴。
4、所需资料: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书、发票、结算单,以上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名字开户的建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养老金调整政策
近日,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精神和市人社局、财政局的具体安排,对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市此次调整养老金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是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其中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680元的人员,可先调整到680元再进行调整。
二是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14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退职生活费的0.85%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三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3元,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四是针对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进行了倾斜调整,一是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5元;二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计划5月底全面完成调待工作,于6月份将调整的待遇补发到位。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