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延安市对社会养老金,失业、工伤、生育费率进行了调整,现在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具体的调整是怎样的吧!
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市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中省和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
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根据2013年底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降低三类行业费率,三类甲、三类乙行业单位费率各降0.2%,由原来的1.7%、2%分别降至1.5%、1.8%;降低二类行业丙行业单位费率,由原来的1.5%降低至1.3%。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2、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费率不降低,继续按照0.5%执行。
(三)生育保险:
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各县区结合基金结余情况自行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规定的费率执行。市级用人单位中,各企业的费率,由1%降至0.8%,事业单位、困难企业费率不变,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