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全国大范围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调整,各地社保基数也出现不同的变化。安康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降低了失业、生育保险率,具体的调整内容是怎样的?这里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工伤政策: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 至 4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321 元、305 元、289 元、273 元;增加后,1 至 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2451 元的,增加到 2451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57 元,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25 元;增加后, 5 至 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1978 元的,增加到 1978 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718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544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 13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 2014 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 1 至 4 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 级、6 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失业、生育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一)失业保险
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前已缴纳2014年全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冲抵次年缴费。
(二)生育保险
国家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2%下浮至0.1%,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6%下浮至0.3%,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前已缴纳2014年全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冲抵次年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