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汉中市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医保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基金统一管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退休人员参保缴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止缴费满10年;或单位按当期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10年或一次性补齐费用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计个人医疗账户。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之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退休时实际参保缴费满15年,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或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计个人医疗账户。
工伤政策: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人社发〔2009〕196号)等文件的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汉中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三、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失业政策: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