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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3-11 【字号: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漳州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实施意见:

关于漳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各类企业(含非公企业、小微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各类企业。

(二)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的各类企业。

(三)转型升级企业。指享受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相关奖励或补贴政策的各类企业。

(四)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实施和申请基本条件

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末职工人数减去年初职工人数占企业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四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关于漳州市失业保险政策:资金使用

 

四、审核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证明材料(经信、发改、国资、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批复)、《漳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样表附后)、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同时符合不同企业类型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转当地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和符合政策情况进行认定。人社部门根据认定情况,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是否符合其余三个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所在地政府和人社局门户网站以及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当地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上报市人社局,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五、政策执行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政策条件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