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省、市关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从2016年起分别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对企业和个人的又一优惠政策,促进稳定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完善失业保险缴费体系。具体内容请查阅小编整理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2、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3、缴费比例
单位比例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比例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注:1)从2013年4月1日起,用单位单位费率下调至1.5%,个人费率下调至0.5%
2)从2013年5月1日起,缴费基数从1300元调整为1550元。
3)我市失业保险从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费率的征收办法。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指单位缴费费率,包括失业保险(0305)和失业保险(农民工)(036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0.5%)。浮动费率由社保部门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来确定,分0.9%、1.2%和1.5%三档,在一社保年度内,实行一年一定,一年不变。7月1日起新参保的单位费率按1.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