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崇左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程序。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崇左市失业人员申领待遇提供的材料
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 0日内到市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提供的材料有:
(1)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崇左市失业人员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失业登记的《个人求职表》;
(5)本人免冠1寸照片3张;
(6)单位提供个人人事档案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文件(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书);
(7)个人存折或银行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崇左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入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 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 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 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 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 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 4个月。
崇左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 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 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 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确定各区辖市、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