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最新的失业保险政策完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台失业保险新政策标准。详细内容请查阅下文。
枣庄市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待遇新标准
失业保险保障的对象为企事业和职工依法参保缴费满一年及以上,并且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而不是自愿性中断就业的劳动者。对无正当理由,自愿性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失业的原因在个人,所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枣庄市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金标准
目前执行的标准为2016年1月1日执行文件,即:850元/月.人。
枣庄市失业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枣庄市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怎样的医保待遇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后,为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了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大额救助。大额救助每月8元由失业人员本人缴纳,报销的标准和比例均按医保处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枣庄市失业人员领取待遇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具体规定是: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单位或个人有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在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必须扣除,以实际缴费时间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枣庄市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标准
1、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如下:职工档案、失业保险缴费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失业人员花名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张,照片1寸10张、2寸5张、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
报销比例和标准参照医保处相关规定
3、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所需材料如下:本人身份证、失业证、结婚证、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和病历等。
4、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除因违法犯罪死亡外,其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材料如下:继承人的身份证、同死者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失业证、死亡证明、消户证明、火花费用单等。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待遇
为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就业功能,提高失业人员就业竞争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培训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失业人员政策法规培训;二是对失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我市专业技能培训设置了13个专业,根据失业人员的就业愿望,自由填报专业,从事而使失业人员掌握一技之长,尽快实现再就业。
枣庄市出现以下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