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按照新修订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想详细阅读了解。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根据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5档,并确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可上调档位确定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统筹地区要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同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增支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及时予以调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四、新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