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阳人社局获悉,办理失业人员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移交失业人员申请报告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档案、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手册及社会保障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资料,那么,失业人员又可以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呢?一起来看看。
(1)用人单位从职工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所需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2)经审核合格者,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核定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且经审核同意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办理存档手续;
(4)由用人单位告知失业人员在审核同意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一览表》等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5)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数据库中录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与相关材料进行比对复核无误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并告知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或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第二个月开始,每月11-20日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签到登记,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签到扣发下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三个月不签到,视为已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7)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8)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已通知到本人,本人30日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失业人员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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