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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盟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6-06 【字号: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的根本举措。兴安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盟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兴安盟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介绍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从2016年起,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1.完善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实施促进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呼和浩特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启动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着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实施扶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2.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科技需求,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三大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特色产业链三年滚动计划。

3.推动“互联网+”行动,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完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调化“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创业就业,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启动“互联网+”创业园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等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4.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农牧民教育培训试点建设,辐射带动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牧区就业创业。

兴安盟失业保险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1.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专项资金,探索整合现有有关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引导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25%给予风险补偿。鼓励企业扩大企业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扩充内蒙古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到10亿元,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内蒙古再担保机构。

2.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

3.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4.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1.落实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2.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盟市失业保险基金在留足支付3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内,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稳岗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底。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企业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积极化解失业风险。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兴安盟失业保险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

1.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组织落实创客逐梦计划、创业领航计划、创业筑巢计划、创业融资畅通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创业计划等6项计划。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推动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到2020年,全区新增创业企业30万个以上,带动就业100万人以上。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2015年底前,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3.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4.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消和调整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1.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依托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等院校科技园等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打造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基地,给予引导和支持,并建立众创空间联盟。全面汇集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需求,建设科技项目储备库,提供创新创业的需求信息。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技术攻关,鼓励和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加快创业信息资源整合,构建全区一体化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信息透明度。各地区要按照机构编制从严从紧的要求,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服务机构。

3.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电子商务、创业咖啡、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通过清退办公用房、盘活商业用房、利用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4.整合落实各类创业基地扶持政策,实施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到2020年,力争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自治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购置与创业相关的实施设备和提供创业相关服务等。

兴安盟失业保险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1.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奖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创新大赛经费等。

2.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投资机制,抓住国家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重大机遇,推动国家级专业基金在自治区的投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的作用,带动区内大型企业、政府投融资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共同加大对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出台创业创新引导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3. 建立多元的创业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资金进入投资领域,支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研究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创业项目、初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支持力度。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1.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属自治区境内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农牧民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贷款期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和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充足的地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有二次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创业担保贷款一倍以上的贷款扶持。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国家政策;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自治区现行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政策执行国家规定。

3.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考核办法,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规范担保基金运行,减轻担保基金压力。各地区要落实自治区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政策,在确保按时足额回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

兴安盟失业保险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2.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落实工作。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牧区劳动力创业。

1.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县域经济和特色经济,扶持农牧民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将农牧民返乡创业园纳入区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计划,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牧民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

2.支持农牧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牧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1.推动创业创新活动常态化,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展示和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2.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新增2个盟市进入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列。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型盟市和创业型旗县创建活动。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