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兴安盟人社局了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我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目前,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兴安盟失业登记的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从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其他失业人员。
兴安盟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常住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三)城镇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及有关部门发给的停业、破产、停止经营证明;
(五)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给的相关证明。
兴安盟失业登记程序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
2.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求职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3.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