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内蒙古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健全,内蒙古现出台了最新失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内蒙古实施失业保险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和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两大方面。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已为大家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内蒙古实施失业保险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
为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内蒙古近期启动实施新一轮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通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内蒙古最新政策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保、岗位、培训补贴,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区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此外,除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区此前还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我区要求,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