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人员可在中卫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科办理失业待遇领取的业务。具体领取详情请参考下文详细内容。
中卫市失业保险领取
社保机构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7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单证,由自治区社保机构统一印制。
一、失业保险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发放。
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就医的,还可以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前款规定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社保机构核准,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可以向所在地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经自治区社保机构审核后,由市、县社保机构统一调剂发放。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助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县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