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为此,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社局刊发了《失业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及流程。下面,随便吧的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吧。
台州市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歇业的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处于失业状态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后失业的;
台州市办理业保险所需材料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肄)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或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台州市办理失业保险的程序
(一)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到参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由本人填写《台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就业状况发生变更的,可凭户口簿到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