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针对青海省各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不统一、报付范围不规范等问题,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青海省企业职业生育保险制度》和《青海省企业社会生育保险法》。这两项制度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在2016年的新政策。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青海省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