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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日期:2015-12-01 【字号:

在编辑这边文章之前,随便吧社保工具网小编一直在纠结养老金和养老保险的算法是否一样的!最后小编打电话到当地社保局询问了下,两者是一样的,每个省市的计算方法都各不相同!不过是概念不一样了。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广东省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一、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原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另加过渡性养老金,因涉及的人员面较窄,为便于理解,这里暂不作说明。)

(二)、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新养老待遇总体计发办法:

 

(因社保局核算实际养老金的计算复杂,涉及的情况很多,这里只作通常情况下的计发办法介绍。)

(一)基本养老金的基本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另外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二)、分项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三)、基础养老金:

1、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计发月数表,从40岁的233个月到70岁的56个月;

 

(四)、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实际缴费月数;

 

(五)、本人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养老金的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

一、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

 

(二)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注:原办法中的临界指数按“1计算,确需使用原办法计算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

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标准,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办法为准。

 

 

 

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