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缴存程序的通知,下发之后就受到了吐鲁番地区市民的关注,那么接下来就让随便吧公积金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下吧!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
1、根据《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吐鲁番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统计部门的数据,吐鲁番地区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51911元(51911×3÷12=12977.75)。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3114元(12977.75×12%≈1557)。(2012年度吐鲁番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吐鲁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吐鲁番市、鄯善县含“三险一金”为1240元,托克逊县含“三险一金”为1160元。凡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吐鲁番市、鄯善县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托克逊县按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计算(2012年度吐鲁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数据为准);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将基本生活费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可申请不缴。
三、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含津补贴、奖金及其他收入)。
2、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为计算依据。
3、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并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四舍五入到元。
4、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5、各缴存单位在核定完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最终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报送电子表格的方式进行接收。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管理部拷取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管理部及时掌握情况,同时通知职工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到所在管理部审核修改。
3、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4、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5、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录入完毕后,打印三份《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表(Excel表格形式)报所属管理部审核。
6、审核
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是否符合《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要求;
(2)缴存比例是否符合《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3)职工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7、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当年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在中途发生变动的不再进行调整。
五、本年度进行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需变动缴存比例的还应向管理部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告。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