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厦门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一)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属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2、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3、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4、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5、单位使用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厦门市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属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在工伤协议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七)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8、属于职业病的,提交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9、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厦门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图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办理机关
厦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办理地址
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7-28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