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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张家口市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日期:2016-06-06 【字号: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的一种保障。当发生工伤的时候,还需要专门的工伤鉴定部门去鉴定工伤的轻重。根据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制度与条例显示。工伤鉴定需要一套完整的鉴定程序来进行。下面,随便吧的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工伤鉴定的内容。

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张家口市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

张家口市工伤认定的条件

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张家口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证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含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事故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意见;

张家口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张家口市工伤认定的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经主管局长批准,5日内通知用人单位,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法律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向市或委托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接收申请材料:对书面申请的,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并交申请人一份。

3.审核材料:初审责任人对申报材料即时进行审核。

4.补正: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下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但最长不超过1年。

5.不予受理:材料完整或收到补正材料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最迟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

6、受理:材料完整或收到补正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最迟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

张家口市工伤认定的流程

7.申请材料移送:对于已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属于其他统筹地区管辖的,应在5日内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单》,并将有关材料在5日内送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8.举证: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制作《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于5日内送交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举证。

9.现场勘验、调查、查阅有关材料:有必要时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查阅有关材料,并填写《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阅卷记录》。

10.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按《实施办法》14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办人员填写《工伤认定中止审批表》,由主管局长批准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11.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12.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3.行政复议和诉讼: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